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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《证券法》新增投资者保护制度解读

    时间:2021-05-14    阅读数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(以下简称新《证券法》),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。新《证券法》的修订工作可谓经年累月,自2015年4月启动,共经历四次审议,历时4年半之久。本次《证券法》修订,设立了投资者保护专章,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制度安排。总结起来主要有十个方面,包括对证券发行制度的修改完善;大幅提高违法成本;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;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;完善证券交易制度;取消多项行政许可;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职责履行;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;强化监管执法和风险防控;扩大证券法适用范围,增加存托凭证为法定证券,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管产品写入证券法等。

对于投资者,新《证券法》在重申风险自担原则以促进理性投资的基础上,一是进一步强化了证券账户实名制的要求;二是完善了有关内幕交易、操纵市场、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法律禁止性规定,为证券交易活动进一步划定法律红线;三是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措施,鼓励投资者充分运用好法律赋予的手段,依法维权。

作为资本市场的根本法,新《证券法》突出强调了投资者权益保护,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这一主线,并在第六章新设“投资者保护”专章。“投资者保护”专章共有8条,涵盖三方面内容:

一、第88、89条规定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,突出对中小投资者的事前保护;

二、第90、199、91、92条分别就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、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、明确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进行规定,目的是加强对股票投资者和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事中保护;

三、第93、94、95条分别就先行赔付制度、证券调解及代表人诉讼进行规定,通过多元方式来优化救济途径,加强对投资者事后保护。尤其值得关注的是,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,新《证券法》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,按照“明示退出”“默示加入”的诉讼原则,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。

摘编自《腾讯网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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